《刑法》第184 条将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或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实际给予不正当好处,以诱使提供虚假证言,或者干扰提供证言或与罪行相关证据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刑法》第172 条将在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或由于其职务而殴打公职人员或暴力对待公职人员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如果遭受攻击的人员系司法、公安或军队人员,将加重刑罚。
虽然没有特殊条款将使用威胁或恐吓来干扰司法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这些行为属于《刑法》第287 条一般规定的范畴,该条将以下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威胁造成身体伤害、名誉损害、财务损害、损害任何个人生计或与其亲近的个人,以期迫使其实施法律未要求其实施的行为,或不能实施法律授权其实施的行为。